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他说:“通过构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护的一系列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构建全面、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则,切实将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但一些企业也利用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杨合庆表示,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禁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杨合庆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在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杨合庆说:“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不成熟,容易受到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的诱导,在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要求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增加很多限制性规定。杨合庆表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上述规定是为了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平台治理,强化外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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